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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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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1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行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2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级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发现农村土地征收现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鹏.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

[2]李红娟.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创新与创业,2014(1):48-50.

[3]周银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39):75-79.

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3

。。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批准。。

三、强化省级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4

根据镇关于对**国土所工作进行评议的要求和部署,我所积极、认真地做了各项评议准备工作,今天镇对我所工作进行评议,这是镇对我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对我所工作的进一步促进。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按照评议要求,将我所2009年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汇报如下,敬请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予以评议。

2009年以来,我所各项工作在县局、镇、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及法律法规,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全面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监察,规范基础业务和内部管理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国土局和镇、的中心工作,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狠抓机关效能建设,深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较好的完成县局和乡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2009年**国土所被评为全县国土系统先进单位,一名同志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一、抓学习强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近年来,我所不断完善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学习方式上坚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一是狠抓了政治理论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开展了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土资源业务知识为内容的学习,通过加强学习。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了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的转变,增强了责任心、事业感,提高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责任心、事业感,提高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二是认真扎实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县局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参加了县局举办的专题辅导讲座、通过学习交流、专题讨论进一步增强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理解、认识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主动性。认真落实各阶段的学教任务,认真查找自身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等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和差距,制定了整改措施。采取了“三查、三强化”措施来提升和树立国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一查服务态度,强化群众服务理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二查工作态度,强化责任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树立高度责任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每项工作。三查执法水平,强化依法行政能力。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深化,切实做到学用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三是把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国土所作为国土部门最基层的服务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土部门的形象。我们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为民、利民、便民作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做到热情服务,要求全所人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讲文明礼貌,对来所办事人员要做到接待热情,耐心告知办事程序,主动提供有关法规依据,同时告知能否办理及原因,真正做到礼貌接待,办事认真,服务周到。

二、夯实基础、完善制度、狠抓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近两年来根据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要求,我所坚持以队伍建设、软硬件建设为抓手,以精细化、规范化建设为主要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新形象”为宗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能力,以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创建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全力打造“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确保国土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所先后建立、健全了《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勤政廉政制度》、《接待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国土资源所职责、所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上墙公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同时,我们还建立了接待、土地巡查、勤政廉政、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形成了以制度建所,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注重预防与教育并重,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从三个方面规范国土所各项管理工作:一是规范了所里的地籍档案管理。建立了各项设施较为齐全的档案室,做到地籍资料和其它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二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在执行公务时严格执行国土部门“五条禁令”,严禁、吃拿卡要。三是规范了用地审核报批程序。对各类用地,坚持做到一到现场,二把关,三跟踪。将违法违规用地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抓各项基础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各项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户按程序上报县局审批。两年来国土所共为全镇审核上报事业单位、乡村二三产业、农民宅基地、农业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178宗、面积59422.6平方米。二是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对依法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逐户进行了丈量核实,完成了土地登记的表、卡、册、图的填写绘制工作。两年来国土所共为全镇各类建设用地户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67本、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三是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根据县局的要求从2009年11月开始,我镇的土地大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在镇、村、组干部的大力协调配合下,(1)从2009年12月17日开始利用42天时间,对全镇辖区内的八个村、八个个体小农场村与村、村与个体小农场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实地逐村逐组进行了调查。(2)从今年3月9日至5月25日开始对全镇八个村、八个小农场、六十二个村民小组的所有耕地按照土地大调查的技术规程,逐村逐组逐地块、在卫片影像图上标注了种植户户主的姓名、全镇共调查耕地面积8.6万亩、耕地地块29752块、为今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3)开展了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技术规程,对镇区规划、各村、组居民点、新农村建设、公益建设、二、三产业建设用地情况经过调研实地查看测算,为今后各项建设用地预留了较为宽松的空间。

四、强化监管、加大国土执法监察力度。两年来我所结合本镇实际、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完善了动态巡查制度,一是全面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将所辖区域分片、明确巡查责任人,切实加强监察力度规范新增建设用地行为。二是健全镇、村、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建设,加大土地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力度,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两年来、全镇共开展执法监察39次。根据县局安排部署,依法对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检查,结合乡镇实际,对每年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体、个人156宗、建设用地情况逐村、逐组、逐户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巡查,查处个人建房的违法违规案件7起,均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用地可能漫延的苗头,规范了用地行为;对全镇乱开荒地的违法行为不定期的开展次巡查,依法查处随意扩地、乱开荒地违法行为11起,全部及时制止处理;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按照县局要求,每年对基本农田变化,各类表、卡、册及台帐重新进行了调查核实,及时掌握全乡耕地保护动态情况。在此基础上,全面落实责任制,按照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等一系列宏观,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未发生毁坏和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基本农田保护率保持在92%以上。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国土资源法制意识。我所近两年来紧紧围绕每年各个活动日主题,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期间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在集镇设立了“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现场答复群众提出关于土地承包、宅基地、土地征用,等法律法规、知识,国土资源管理的提问121个,二是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宣传措施,采取张贴标语刷新永久性宣传标语,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开展宣教活动,在近两年的宣传活动期间、共挂横幅5条,张贴标语137条,板报7块,举办咨询活动11次,散发宣传手册和宣传资料1600多份,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教育和土地市场法制教育。增强了守法观念,“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这一观念,部群众普遍接受,依法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的意识也部群众理解和支持,为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三是结合基层实际、充分利用村组会议见缝插针的对干部群众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农民宅基地、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无序开荒和无序采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7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达到2300多人次、进一步推动了全社会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四是以每年6.25”土地日活动为契机,强化土地执法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配合乡镇、开展的新农村建设、环境卫生整治,依法拆除个别村组农户临时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在此基础上采取查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对我辖区内依法查处的,受到处罚的农户,做为典型违法案件,在不同的乡村组会议上进行宣讲,达到查处一人教育一片的目地。及时制止、为依法规范土地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依法行政、依法征用土地,群众依的意识牢固确立,各类违法用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落实责任制、狠抓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两年来、我所根据县局关于进一步土地纠纷的安排,认真推行首问负责制、完善了接待制度、限时办结制等,做到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积极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来访人的思想情绪,从源头上防止群访、越级访、重复访的事件发生。两年来、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土地问题,国土所积极与镇司法所、村、组等协调配合,加大了对土地纠纷的查处调解力度,两年来共受理各类土地纠纷49起,调处结案49起,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71人次、做到了小事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镇,从源头上制止了群访、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有力的维护了辖区内社会的稳定秩序。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两年来,我所尽管在做好本职工作中,做了大量艰辛的努力,但与镇、和县局的工作要求及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对自身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的学习抓的不紧还不够深,对农村村民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二是行政执法措施手段不够强硬,对各类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还不够。三是在解决处理一些群众案件上不能够及时到位。四是国土所管辖两个乡镇,只有2名工作人员,由于管理区域大、人员少、交通工具落后,按照县局要求、每周一、二、三日在**镇上班,周四、周五在瓜州乡上班,致使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能及时到位。今后,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以业务精湛、工作勤奋、廉洁自律为目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与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本所的各项管理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我所辖区内国土资源工作做好。

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土壤污染 土壤防治法 预防为主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07-03

大地孕育万物、滋养生命,是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几千年来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与人民都很重视土地这一基础的物质生产资料,诚然,现今社会仍视土地如珍宝——无论农耕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然而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相当严重,已经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并且有继续恶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土地有机质含量是7%,现在下降至3—4%,流失速度是美国的5倍”。[2]

。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针对该问题的多种条文规范,但都分散在多种规范中。实践已经证明这种重视显然是不足的,难以遏制并及时治理污染土壤。在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并经过的调查研究,社会各界已经就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应对土壤污染问题达成了共识。国家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且在起草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是受环保部委托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专家之一,据王本人透露,去年已经将土壤污染防治法“意见稿”提交至环保部,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建议、意见,他透露该法并没有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所以年内肯定不会出台。目前土壤污染形势异常严峻,尽早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一、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和问题

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 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 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土壤一旦受到污染,短期内危害并不明显,而是会在一定时期后显现出其危害,且被污染的土壤如果不经由专门人员运用专业方法检测是很难发现的。其二,不可逆性。土壤污染是一种藏储式的污染, 如果不人工予以净化,则将长期的持续存在,难以逆转。其三,范围广范性、后果严重性。土壤一旦被污染,不仅会直接污染农作物,还会危害人体健康,即便是危害到农作物,最终还是对人体造成危害,而且还会导致土壤无法修复而破坏土地持续利用,造成重大的经济与生态损失。

土壤污染源主要来自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三废”污染。农业污染主要来自污水灌溉、农药和施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这些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污水灌溉会使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重金属渗入土壤,最终造成污染。工业污染主要指废水、废弃、废渣,这些东西处理不当最终亦会污染土壤。

为了防治土壤污染,其实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的有关行规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均有所涉及。

第一,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指引性不高。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我国关于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过于分散,立法主体不一致,导致规范之间出现冲突。规范较为分散,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供参考,使当事人不易了解相关规定,导致相关法规的引导功能打折扣。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主体混乱,直接影响法的执行力。由于各相关法规的制定主体不一致,所以很多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权,按照现行的法律法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环保局、质量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土壤污染都有监督管权。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相关部门均有授权。[5]这样就形成了多部门监管的格局,致使每个都管一点,但是每个就都不怎么管的局面。

关于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一、工作要点

(一)深入开展法治学习培训,提高广大干部法治素养。突出抓好学习宣传,广泛宣传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意识、公识、爱国意识、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涉及规范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与我局职能密切相关的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熟练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和新颁布、新修订的与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抓好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行政审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党员干部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学习培训。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日常学法制度,加强法治培训,完善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

(二)大力开展法治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法治环境。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和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宣传国家、省、市、县“十三五”发展规划,宣传市场经济领域、投资管理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诚信法治宣传。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改革创新,创新法治宣传思路,丰富法治宣传载体,拓展法治宣传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教育全局干部职工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推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使发展改革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持续有效向前推进。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做到职权法定、注重实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始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推进发展改革工作。结合发改部门自身特点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业依法行政水平,主动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四)深入学习促进发展改革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有关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要素市场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学习有关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学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有关农村土地管理、土地承包、耕地保护、林权改革、农业开发、城乡统筹、民主管理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有关招商引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开放性经济转型升级;学习有关科技创新、教育改革、人才强市、文化发展等法律法规,促进区域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学习有关交通运输、能源开发、水利安全和信息通信网络等法律法规;学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深入学习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强化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政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水平,确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普法对象和工作要求

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全局干部职工。

(一)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提升促进普法教育见实效。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与项目管理人员重点学法相结合。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个专题。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学法培训和考核,提高依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依法行政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健全依法行政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标准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上级部署,及时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普通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要注重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普法教育工作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物裕风清、和谐幸福的重要保障。全局要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要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成立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保障普法工作经费,保证普法工作正常进行。

(二)突出重点,完善制度。普法教育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尤其是从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保证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自学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90小时,学法笔记不少于1万字。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17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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