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