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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征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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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明确的当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才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2、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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