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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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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一、商品房交房得具备那些条件

商品房交房得具备的条件:1、法定条件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2、向买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其他条件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场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4、还必须有消防合格证书。

二、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有隶属关系

检测单位不可以于建设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不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三、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情形有: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

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即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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