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一、偷砍他人树的后果
《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涉嫌盗伐林木罪,法定刑看盗伐林木的数量档次,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而不同。
二、肆意砍伐树木的后果是什么
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存在着擅自砍伐树木,将会面临着非常严重的一种处罚的后果,比如说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行政罚款,还有就是需要责令补种。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三、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