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执行、省、市、县关于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和法律规定。
(二)负责全县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部署、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全县干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制订或参与制订干伍管理的重要、规定、制度,并对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介。组织研究制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及有关规定,提出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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