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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2013年5月15日关于国有土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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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可以参考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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