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了解银川市贺兰县土地流转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实现流转又好又快进行,宁夏师范学由思政部领导的大学生践行社对此项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在寒假中,让同学们对宁夏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活动中,使同学们更深一步了解宁夏这几年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可喜变化。作为践行社里的一员,我积极参加了此次实践调查活动,希望同过此次调查能有效的提高我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水平。
(二)调查对象:
从农业委、办、农办、经管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抽调50名干部,走访了全县15个乡镇场30个行政村100户农户。
(三)调查方式:
采用问卷的调查方式(随机抽样),并兼有个别访谈。
(四)调查工作分配:
在各乡、村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群众意见,并随机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统计了有关情况。
(五)调查人员:
调查员:刘海娜 撰写报告:刘海娜
(六)调查时间和地点:
(七)调查过程:
宁师大学生践行社在接到思政部马老师关于宁夏土地流转的实践调查通知后,我积极参与、配合,这次调查的主题是关于宁夏土地流转的调查。我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宁夏人,在寒假中利用各种机会,通过跟随村支书走访各村部了解情况,并通过座谈会和对村民的访问中,得知他们对土地流转后的看法。综合了不同人的认识设计了这一问卷,以期度、综合地对贺兰县人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查。
二、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一)了解土地流转的基本常识
(1)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产生背景 2004年,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土地。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4)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在互换期间,如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由流转双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入股期间,如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承包方。
(二)贺兰县土地流转现状及成效
贺兰县对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组织的村,现已探索出土地流转的7种模式:龙头企业带适时成立了兰光村劳务输出协会,将全村的劳动力全部吸纳合作社成员。组建多动型、全程机械化服务型、经营大户带动型、农民自发联合型、支部+协会引领型、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型、土地股份合作型,增加了农民收入。
据了解,兰光村共有耕地7680亩,共计547户,总人口达2300多人。2010年,全村土地流转面积达85%。今年,全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为保证两茬种植,村里从温州等地引进客商发展起了盘菜种植基地;建立移动温棚瓜菜基地,打造兰光品牌西瓜、蔬菜;在稻田养蟹基地,发展立体生态种养示范区。跳出土地,外出经营,劳力,劳务经济。兰光村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成为了农业产业工人,村委会个施工队,村两委成员任各施工队队长,安排人员在本村、本镇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小农水项目以及组织其它务工形式。年均劳务收入达150余万元。同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流转机制,推动土地健康有序流转;二是引入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参与土地流转;三是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四是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的原则。
(三) 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观念未改进。一是守地思想严重。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农村人的立业之本,不愿轻易放弃。特别担心土地流转后找不到新的就业途径。二是奋进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小农意识较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不敢投资也不愿投资。三是既得想法过重。随着农业税全面取消、种粮补贴不断增加,农民把土地看得更加珍贵。四是理解难度大。
规模未形成。一是总体上来说,近些年来贺兰县土地流转面积偏少。二是流转规模不大。三是流转期限较短。
程序未规范。一是流转前交易形式不规范。由于缺乏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大多数农民为不让自己承包耕地抛荒,临时委托他人耕种。二是流转中合同签订较随意。
机制未健全。一是信息相对闭塞。我县的土地流转农户想要流转土地多数是通过邻里四周的口传才能打听到消息。二是监督制约机制未形成。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引发纠纷缺乏流转调处机制,致使当事人因争执不下而爆发冲突的现象较多,成为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又一诱因。三是机关评估机构缺乏。流转价格基本由双方自行协商。一旦出现价格纠纷,无法仲裁。
三、建议
在层面上,应加快流转建设,优化流转服务环境。
一是实行备案登记,规范土地流转。由县经管局负责统计汇总。同时,在经管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开展中介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建议允许社会各界资金投资土地流转市场,特别对准备实施整理的土地。三是出台,引导土地流转。在措施方面,建议集中所有涉农和资金全力推动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的发展。四是加大基础投入,夯实流转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修建和农机化推广。建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对全县所有农田和其他农村土地进行上述三个方面的详细规划,并逐年解决,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基础条件,以利于土地规模化流转和生产。
在操作层面上,以农户自主经营为主体,重点扶助为支撑,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是加大宣传。建议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推介典型。一方面,建议县委、县工作人员及各村群众到土地流转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学习考察,吸取经验。另一方面,重点组织力量对县内土地流转典型进行剖析、总结,对优秀典型进行表彰,扩大典型在全县范围的影响。三是强化服务。建议农口部门加强技术服务,及时提供技术、气象、农资、农机和病虫害防治等信息及相关服务。
.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基础投入。
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群众普遍反映,尽管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但仍显不够。因农业效益较低,农民自筹资金比较困难,农村土地基础设施还不能达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基础投入,重点包括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修建、农机化推广等方面。尤其建议专门列出资金用于不适宜土地整理的山区农田修建机耕道,便于农机化耕作。
.允许中介组织介入农村土地市场。
尽管目前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承包长期不变,但老百姓仍然担心会变,土地流转时要求一次性付清流转费用的较多,而生产企业或个人因担心收不回成本,总想逐年付款,容易出现一些矛盾。为促进土地效益发挥,我们建议上级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明确允许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可以赚取适当差价和利润,以分散农户和生产企业的投资风险。
.制定流转土地被征后利益分配。
调查中发现,由于规划或基础建设需要,流转后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征地补偿款已经成为流转双方争夺的焦点,虽可由相关部门调解,但仍缺乏相关依据。特别担心引起流转双方走上诉讼之路。为此,建议市以上制定出台指导已流转土地被征后的补偿款分配,明确分配原则和比例。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管理;创新性;探索
1城乡一体化对农村土地管理的作用
1.1提升农产品的供给保障力
民以食为天,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好粮食问题,保证粮食安全,是治邦,实现国家稳定、长久发展的前提,同时这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随着城乡一体化进度的不断推进,中国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脚步加快了,社会的农产品的需求也增长了。当下我国的耕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均耕地占有量较低,且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所以,要想切实有效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我们不能从耕地数量的增加入手,也不能单纯地依靠化肥物质去提高产出,我们需要钻研出一条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科技、现代化道路。
1.2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切实有效地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精神文明的整体进步。当下,不仅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扩建土地,城镇化发展、工业化道路同样需要有用地保障,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这是一条提供保障的有效道路。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会使得大量的农村土地用地减少,影响到农村土地的使用。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城乡一体化建设、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时,做好协调工作,实现用地的合理布局,尽量开发未占用的土地,避免对优质良田破坏。
2农村土地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问题
2.1现代化农业建设步伐缓慢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国家做了诸多努力,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发展现代农业也将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建设方向,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式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后,中国提出了农田保护制度,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出台相关,并对耕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执行主体,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耕地管理的效果并不如人意,最终耕地的质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鼓励耕地流转,并倡导耕地经营向适度的规模靠拢,但是外出打工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农村耕地缺乏充足的后备军,导致耕地经营的经济效益不高。除此之外,城乡管理一体化部门中没有形成良好的默契,协作机制欠缺,甚至出现了耕地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农村土地利用率较低
从理论上来看,城镇一体化实则是一个土地集约化的过程,城市的人均用地远远低于农村的人均用地。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农村的宅基地总量不断提升。原因在于农民进城务工,然后在城市安居落户,原有的农村地基就被闲置了。虽然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具体如何实现,却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农村的宅基作为一种固定资产,不能随意买卖,如果放弃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宁愿闲置也不愿意转让给别人。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进入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
3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性策略
3.1完善惠农方式
要想切实有效地提升农村对耕地的保护热情,就需要从提升耕地经济效益入手,这和国家的惠农是息息相关的。由于耕地为社会提供了生产,所以对耕地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对耕地实行保护也成为了国际惯例。随着国家在粮食、耕种、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国家的粮食安全生产保障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提升惠农力度,国家还要积极改变农业的补贴制度,将资金用于解决农业发展瓶颈上,切实有效得提升耕地的质量和经营规模,优化耕地的环境,提升耕地质量的提升。
3.2提升耕地利用水平
为了促进农村用地的流转向优化的方向发展,将农村的闲置用地盘活,提升节约集约的利用水平是必然的选择。各个地区要制定和完善“一户一宅”的,拓展相关细则,为农村用地流转提供驱动力。不仅如此,国家在法律层面也要允许集体用地的流转,并制定流转管理的相关细则,对农村用地的流转权、流转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积极回收农村的闲置用地,具体可以参照城市国有土地储备的有关制度,由集体到个体的方式,建设和完善使用权,放弃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将宅基地分配于农村的公共建设当中。创建新型农村基地使用制度,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保障。
4结语
研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实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革新和创新,是实现国家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它不仅能够为提升粮食产量提供充足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城镇化建设、工业化道路建设提供用地基础,为城镇居民的生活创建良好的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1]曾坚.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J].东方法学,2013(04):45-59.
[2]盖志毅,史俊宏,张永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0(02):19-24.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方式;
1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发生率相对较低。1995年的农业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 75.0%乡村进行了农地转让,但农地转让率仅为 3.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在不断地完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数量和规模也在增大。到了2006年,我国耕地的总转让面积为370.08hm2,占承包经营耕地的4.57%。
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聚地加快了我国土地转让的速度。在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有序的转让过程中,出台的相关也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1988年,《》的修正案对第10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并增加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内容,这是第一次对农村土地转让的合法地位进行了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同的时期也对农村土地转让在法律上进行了逐步的完善。
2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存在的问题
2.1 转让操作不规范 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中引起的纠纷案件频繁的发生,这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操作不当引起的。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转让程序。有的即使形成了协议,但内容也简单粗糙,合同标的、双方责、权、利关系也不明确,约束力不强。工商企业和经营大户在利益的驱动下,以强制性的手段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大量的征收,而且其租赁期限、土地使用价格等也相对的不合理,直接对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危害。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整 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会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问题,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市场不完善
2.4 转让过程存在较大的风险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农民劳动力的剩余。农民为了去寻求好的生存方式,必然会外出务工,但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3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方式
3.1 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将土地的经营权租赁给其他人,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土地出租后,其原土地所有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土地所有者应继续履行原土地应该承担的权益和义务。承租方应该按照土地出租合同上的内容对出租者履行义务。
3.2 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是指由土地使用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利转让给其它人,并有其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活动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土地转让时,必须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原土地使用者与其关系结束,相应的法律合同也终止。
3.3 土地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主要是在农民之间进行。在土地转包的过程中,不需要发包人的许可,但需要发包人进行备案。它的具体含义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承包方将土地转给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使其从事农业相关生产活动。
3.4 土地互换 为了达到土地使用方便和特殊需要,土地承包方之间进行的土地交易活动。当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而言,其交换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3.5 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或将其量化为股权,以入股形式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行农业相关生产活动。
4 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对策及建议
4.1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制度的规范化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工作范围广,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党政领导需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对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的认真细致调查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工作的途径进行积极探索研究,各部门要做到“三统一原则”。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制度进行规范化的工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管理的规范、转让合同的规范和转让的微机化管理。
4.2 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 为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比较完备的管理和规范土地使用转让的法规体系。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过程,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机制的完善,需要正确认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途径、原则和程序,正确应用法律形式规范职能,提高补偿标准,改变补偿方式,从而保障农民利益。
4.3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使就业、生存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赖。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推进、规模经营适度化上及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都需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行推进。为了解决劳动、就业、养老、福利和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农村事业保险机制。
关键词:城市化;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困境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028-01
农村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其可为农民提供可支撑生产生活的资金收入,在保障农民就业、养老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对土地有相当程度的依赖。
一、相关概念
(一)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也可叫做失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被征地农民为保障对象的就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民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是流动性的生活区域。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其主要生活区域为其所在的农村,而被征地农民其生活区域不固定,可以是整个社会的任何领域。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困境
(一)征地补偿费用低,实现就业安置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
相对于现今生活水平来说,补偿标准偏低,从长远来说失地农民生活前景堪忧。农民主要以土地为生,他们在农业生产之外,其他产业很少触及。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一是选择找工作,如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工作,很快就会把补偿款花费殆尽。二是选择自主创业,而自主创业的前期要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农民缺乏充实的资金基础。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缺乏基本生活和发展的保障
。已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仍然属于农村居民社会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相比城镇居民低,将不能保障农民的各项发展。。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加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未能建全,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所占比重都很大,补偿金一旦用完,农民连基本的生活都令人担忧。
(三)缺失,资金投入不足
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尚未完全破解的社会性难题,也是各地城市化进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各地方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也得到了一些实际经验,但总体来说,就业难度大仍然是困扰各地方的难题。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支持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制定相对不尽完善,操作难度大。与其他一些相关缺乏衔接性,整体框架不合理的问题逐渐显现。
(四)农民长远发展堪忧
。。一方面,土地己经被用于房产开发或工业建设,土地质量下降,不能继续种植。加之,绝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只有种植农业生产经验的他们大多是淳朴的,缺乏知识技能、经营头脑,难以在如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上自足。
三、就业保障困境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一)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的供给不足
在颁布的相关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方面的责任:可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相应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由补贴。。农民被征地和相应的就业保障没有达到同步发展。大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进行过职业培训,也没领到过就业金。
(二)农民自身因素
第一,农民选择新的就业岗位要最先考虑自身的生存,其次是经济条件,再次是社会发展。。这一点也正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第二,农民忽视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以确保被征地后的农民实现就业,促进社会长远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伍万云,古朝霞.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优化的实证研究[J]. 商业时代,2010,15:100-102.
[2]卢海元,张素琴.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的设想[J].湖湘论坛,2010,03:72-74.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改革;农村
国家对土地实行整体规划管理和改革是为强化对土地进行宏调,此举不仅能强化土地的规划管理和改革工作,还能使较小土地容纳更多的人,且对科学开发土地资源有利,推动经济进步。可以往的土地规划管理和改革中发现诸多弊端,相关部门需实行应对方案来消除发现的不足。
1 提升当前土地规划管理成效的方式
1.1 提升规划管理人员专业水平
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决定该土地项目质量总体效果,高水平的规划管理团队,能够推进土地规划管理的快速进行,确保部门可以有效施行土地规划管理。其由于土地规划管理需相关人员针对土地规划现行法规、成本资金、行政事宜以及管理模式均具备充足的认知,规划管理人员需全方位参加进规划管理中,针对土地规划管理的全程进行管理,针对规划管理人员实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
1.2 采用合理的规划模式
土地规划管理人员实行规划管理阶段,不应采用原有的定性分析模式,应选用整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模式或时序分析法。定量分析模式即利用定性研究取得结论,之后通过数学公式和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判断的研究模式,但土地规划管理阶段是持续进步的阶段,因此,需应用时序分析法。通过合理的规划模式对土地实行计划,能够提升土地规划成效,且能够提升土地使用率。
1.3 制定健全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其关键任务即健全土地规划管理数据体系,整体角度来讲,即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化监管,针对提升土地规划管理工作成效有利,且降低规划管理成本,对社会各界与国家机构强化土地规划管理调节与管理有利,对提升土地规划管理的效力,使国民再次意识到执政党作为人民公仆的观念,对推动地方机构与财政进步有利。。
1.4 土地规划管理结束后,大力进行宣传
土地规划管理结束之后,需针对规划地区国民实行宣传,一方面使居民明确土地规划的理念、规划方式以及对象,一方面使地方意识到其现实思想,提升地方管理层重视土地资源,保障农村耕地的认识,以提升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成效。
2 当前的合理对策
2.1 确立土地权益,严格承包经营权转移
(1)基于农村地区的不同于土地开发不均衡的情况,需提升研究多模式的土地权益转换模式的速度,提升农业利润与农村家庭收入,提倡土地资源向大户、农场、合作社以及主要企业方面转移,实行因时制宜,多样性的徒弟经营方式。所以,需从标准化,制度化土地权力转移开始,设立县乡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转移管理系统,制定工商行业租借准入体系与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农村设立合作社和托管部门,以保护农民权益。
(2)为了保障土地经营体系,提升农民自信,进行土地资源转移阶段,需以农民为主体,制定法规与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承包经营权益和所有财产权益;另外,针对宅基地权益的转移,有关法规要求宅基地归为集体,村民可以使用,不可转移,长时间的宅基地问题反映,当前法律与监管体系已无法满足当代农业进步趋势的标准,需进行革新。
(3)当代农业的前提是满足规模化经营模式,主要需在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转移阶段制定不仅可以提倡规模化经营模式和产业化进步,还可以确保农民权益,其推动国家部门切实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此外,加强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有效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权益,确保承包人取得稳定且长远利润,对土地经营权放松,促进稀少的耕地可以更加广泛的转移,提升耕地的配置成效,以促进当代农业进步,满足规模化经营模式,且严格针对耕地转移用途监督管理。有效处置该情况关键是允许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较宽松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优先需健全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确权证件的颁发,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2.2 健全土地资源征收体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要求,农地的征收必须把集体土地转化成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可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步迅速,土地征收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其根源,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转化环节可否符合了农民的利益,土地征收补偿款可否科学,无地的农民生活保证进行情况。土地资源为满足当代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前提,主要需在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所有权与国家机构对土地资源管理权中寻得均衡,且促进其环节符合法律化、制度化。以当前多数地区推行土地体系方面为基础,因农村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模糊,农民针对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的土地处置权力、说话权力以及自益存在很大制约,导致农村征地拆迁阶段冲突显现。土地资源增值款是土地流转资金中去除地面物品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资源开发款以及有关业务款项得到的资金。以此看出,农民土地资源转移中尽管有资金补偿,可依然较少,无地家庭难以依靠这些资金进行其他行业投资。集体建设土地,通常应用转移模式作为有补偿的租赁系统,农民能够依照法律采用各类模式参加开发与运营。且土地资源体系革新需深入健全集体土地资源产权归属,确立农民承包土地资源的买卖、承袭、典质、加入股份以及租赁的权益,增加土地资源使用期限,改善当前征地国家机关的垄断,革新土地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优化配置农村土地。
2.3 制定对应,促进农业人口转移
推行城市化与户口制度革新阶段,需重点保障农民的权益,提升制定与健全户口制度相关的速度,渐渐消除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区分,制定城乡一体化,保证农业人口流转和自由选择工作的新式户口制度。农民转移户口到城市,其土地承包的处理,需制定土地资源承包的有序退让体系,或不改变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体系,为目前农民户口改变所需应对的艰难抉择,同样为城市化与农村土地革新需消除的问题,其作为土地权属的变更,需公平公正且等价作为前提,依照法律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所有权。遵循我国部分区域的经验与农村多样性,通常参照如下几点模式:第一,农民利用市场体系转移土地资源,退让承包经营土地与宅基地,于本地区遵照法定土地征收标准价格或者合理提升价格,转移土地,但不改变土地资源的集体性和用途,房建和地上物品遵照质量进行补偿;第二,提供科学的土地补偿,农户把承包土地与宅基地退给集体所有,房建和地上物品农民自主处置;第三,偏远地区与贫困地区,能够不进行承包土地与宅基地的退让,农业土地转移到农村合作社或者大户,也可以自行建立农场,推动农业产品的规模运营。
3 总结
。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和革新,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确保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确保耕地和土地资源是有关人员今后需重点努力的方向,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党国英.中国土地规划管理及其改革[J].上海国土资源,2014(03).
广东土地资源利用的特点
广东地处华南沿海,人均土地资源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改革开放的前沿省份地位以及毗邻港澳的地理位置优势,在给广东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一是非农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近几年非农建设占地以每年新增4000多公顷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需用地4140.36公顷,平均每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需用地13.35公顷。同时,由于后备资源有限以及用地指标难以满足用地需求,清理闲置用地、开发整理土地工作成为弥补建设用地缺口、缓解用地矛盾的重要手段。
二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土地市场需求促进了城镇发展中的规模扩展。广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仅1997年~2003年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就增长了620多平方公里。
三是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土地资产的价值得以充分显化。1998年8月~2003年12月,全省共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2442宗,面积3860.8公顷,获取土地收益2.5亿元。
四是外资利用土地比例居全国首位,土地成为广东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1997年,外资企业用地占同期全省建设用地的20%以上,个别地市甚至高达70%。2003年全省外资企业用地约占全省建设用地的25.61%。
五是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有效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成为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重要措施。而在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最大限度满足广东用地需求的同时,以农民与基层冲突为表象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近年来,广东省农民、上访的数量和人数有增无减,并呈现出上访频率加快、上访规模越来越大等特点。仅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受理群众来信2512件,接待群众来访1086批共3324人次。维权重点主要集中于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养老保障以及集体土地收益处置等几大方面。
征地矛盾挤压农民生存与发展空间
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城镇(市)化建设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两条重要的应对途径。可是,那些经济发展较快,有条件加快城镇(市)化步伐的市县,往往正是农民与地方基层冲突比较频繁,社会稳定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在大规模农转非的过程中,冲突的导火索通常由征地补偿问题点燃,并由于一些和等方面的多重因素而加剧。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带来了有关农民权益保障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剥夺了农民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农民集体成员应拥有直接支配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何谓“公共利益”,不论《》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从而为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在内的一切用地项目的征地打开了方便之门。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只有按照圈定的范围拱手交出土地的权利。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也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和用地单位说了算。不论农民有什么意见,生活出路问题有没有解决,只要征地方案获得部门通过,就可以实施征地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公告”实质上成了叫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书”。在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民所拥有的某种程度上仅剩下配合完成土地所有权性质转变手续的权利。
2.征地和供地之间巨大的利益空间,挤压着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虽然调整了供地,但实施征地却依然沿用计划经济的强制征地办法。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旗号下,农民被排斥在公共群体之外,不仅失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还失去了对土地实际价值的收益权。批租一块土地,一次性地收取50年~70年的土地收益,给予农民的却是按照每亩2万~3万元甚至数千元的标准核算的补偿。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已经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农民获得的补偿却可能连新建房屋的费用都不够。土地批租制的巨大利益空间,成为各级以各种名目“圈地”的动力。有资料表明,我国城镇用地80%是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从属于农村特定环境下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征地浪潮中逐步萎缩。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为了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为了积累“城市经营”所需资金,以地生财,千方百计压低征地费用,一些被征地农民因无一技之长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完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农民丧失了对自己土地的处分权。地做什么用,种什么,都要受到的制约,农民不能自行改变自己的土地用途。而改变农民的土地用途,有借助于市场调节手段完成的,但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部门管地、用地的主要依据,在落实规划的旗号下,农民往往失去了与平等对话、为自己的土地讨价还价的机会和平台。目前大力推行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和中心村建设,涉及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用途改变,从形式上看雷同于土地的征用但不是征用,农民在交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从要求失地补偿。而从规划角度看,农民可以要求土地置换和交易,只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现行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真正落实到农民个体手中的使用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通过房屋出租获得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征地补偿的不足。《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同时又限定了“农民宅基地不得流转”。农民仍然没有宅基地的收益、处分权。
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及其对策
从根本上说,农民权益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产生于计划经济下的农村、农业以及“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民生产经营自、国民平等待遇权的侵害。长期以来,上自下至地方都将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主要动力,制定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和纲领性文件也大都是围绕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两个中心议题。各级地方在此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发展观和管理理念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轻视才是造成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根本性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
现行法规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市场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占补偿费用大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十五倍。”按照此规定,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得到的补偿费用是个相对固定的数额,与土地进入市场后所获得的收益没有任何关系,农民无法从土地的市场增值中获取应有的收益。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生产经营的基础,更具有保障功能和依附功能。但现行的法规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农民进入城市后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生活成本以及生存、发展风险的增加,只能由自己承担。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征地关系人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的角度看,征地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行的征用。而对农民来说,征地则是在市场条件下对他们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的一种行为。在征地行为上,现行的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信息、利益是严重不对等的:①用地单位可以以的名义,借助国家的力量强行征用农地,农民没有拒绝的权利,甚至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②何时征用土地、征用范围如何、规划怎样以及是否符合规划,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有事先知情或参与规划的权利。信息不透明,农民往往在知晓征地方案的同时,失去了应变的机会;③通常情况下,用地单位所提出的征地范围都是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区位因素,也没有赋予农民可以申请调换区位条件相当的地块或以区位条件论价进行补偿的权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和滞后,以及相关法规间的冲突,影响农民产权主体作用的体现。《土地管理法》虽然对所有权归属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登记立法的滞后以及权能的残缺,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明确,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资格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现实中以行政手段替代产权人行使土地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过程中,产权人的利益难以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从发展的眼光看,这是顺应民心的好事,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和建立城乡协调发展新机制。但合法流转的前提是土地确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完成。目前,我国对于集体土地管理尚无比较完整、规范的法规。就广东而言,一些地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但全省范围内使用权登记尚未启动。不完成法定的登记程序,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另外,当根据这个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集体建设土地流转的双方发生矛盾或问题上诉,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进行裁决,农民将很难保障流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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