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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何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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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位业主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理由:

1、不居住。因为没有使用,所以拒绝支付房屋还没有居住,以没有使用房地产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一般不得到的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因此,购买房屋后,无论是否居住,都应支付房地产费。

2、房地产服务质量(清洁、绿化等)不合格,所有者不能拒绝房地产服务质量(清洁、绿化等)不合格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服务公司认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服务质量不合格是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履行,拒绝支付房地产费不得支持。

3、由于住宅区的人身财产受损,房地产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如住宅区内受伤或汽车被盗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房地产服务企业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所有者不能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房地产公司在管理上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同样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

4、房屋流动承诺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的方法,拒绝租赁房屋后,所有者和租赁人对支付服务费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拒绝向对方支付房地产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约定由物业使用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诺承担连带交付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和租赁人对房地产费的连带责任。

5、房屋质量差拒绝交付房屋质量差业主与开发人员之间的法律问题,房地产管理费用是业主与房地产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住宅质量有问题,如住宅漏水、墙壁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理由拒绝支付物资管理费,一般不能得到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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