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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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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一、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该如何进行分割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于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对实物造成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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