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在1988年以前,我国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如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方面,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规和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 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