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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按照什么标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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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按照以下标准立案:

1、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以上;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4、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造成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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