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审查。第一审人民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审定。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审查。第一审人民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审定。
第三百零一条 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