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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能否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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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给与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它是由征地这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

2、征地补偿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实施征地的有关市、县,一方是土地权利人,前者是享有确认补偿对象、解释补偿标准等单方面的管理者,后者是仅有配合与服从义务的被管理者,争议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听取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1、公告阶段,根据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

2、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公告的实施阶段,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

二、征地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经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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