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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的裁决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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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裁决的程序是向征地土地申请裁决、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裁决、作出裁决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申请拆迁行政裁决要提交什么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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