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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做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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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不得担任担保人的情形: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担保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保证人的要求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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