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被告:
(写明姓名或称号等基础情形)。
原告:
(写明姓名或称号等基础情形)。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础情形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沟通。)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称号和案由)一案中,告于月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请求,请求
(归纳综合写明申请人的详细要求内容),并已供应包管(未供应包管的不写此句)。(依权柄采用财富顾全的,把“告
“一段删去,改成写明需求采用财富顾全的究竟依据。)
本院觉得,告的请求吻合法令划定〔依权柄采用的,改成:“本院为了
(写明需求采用财富顾全的来由)”〕。按照
(写明裁定所根据的法令条款子)的划定,裁定以下:
(写明采用财富顾全的详细内容)。
本裁定书投递后即时施行。
如不平本裁定,能够向本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休止裁定的施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本件与底本核查无异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