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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去的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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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农工办负责研究和工作督查;

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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