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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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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是由被告人自行决定的,被告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工作,但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人的,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是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如下:

1、具有执行资格的律师;

2、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人等;

3、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

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执行刑罚的、被人身自由的、律师资格证被吊销的等人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通过分析被告人是可以为自己辩护的,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时,最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不具备的,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

一、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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