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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与实际支付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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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有指导价的实行指导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可调价。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承发包双方应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后的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期较长的项目法律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来计算:(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3种观点: 合同中的价款,包括价格和计价方式。价格,又包括单价及总价,价格是否含税、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方式,则包括计价单位、计价时间、计算方式等。在合同中均应明确约定,如长期合同中,市场价格浮动对于合同中价款影响较大的,则应该约定市场价格浮动的处理方式。一、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条款约定的注意事项1、合同价款价款约定上应当注意一定要有大写的价款,而且合同中价款大小写应当一致。如有按照单价进行计算,应该明确表明单价以及总价的核算方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出现过一些总价计算错误的情况,应该加以注意。如果涉及到一些涉外采购的,应该明确约定以何种币种进行结算,以防止因汇率变化而出现的币种升值或贬值问题。2、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应约定明确付款方式,付款作为买方最主要的义务,主要涉及付款条件(先付款后发货、或先发货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转账支付的需提供对方账户信息)、开具(先开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开票)等。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应该注明付款的时间、方式、是否含有运费、税种等,的开具方式等。另应注意,一次性付款对于买方的风险较大,在实践中不提倡使用。如果是分期付款,则应该注明每期付款的条件、份额、时间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运输、税收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并应注意如何出具。付款方式应注意与双方的履行阶段相协调。应注意质保金条款的约定,在合同中卖方如具有质保期问题,应相应的添加质保金条款,以便于更有效的约束卖方履行质保义务。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经常注明,如果对方不出具合同约定,则买方一些企业有权行使抗辩权,对于卖方的下次付款予以抗辩。二、支付条款(一)支付货币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货币就是计价货币,但也有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相一致的情况。对支付货币要妥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两者的比价,必要时还应规定外汇保值条款。(二)支付金额通常支付金额就是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金额和合同规定的总金额有时不一致。例如分批交货、分批支付的合同,每批支付的金额只是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当合同规定有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时,支付金额就应按实际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确定;再如价格条款中规定采用非固定作价方法或订有保值条款时,就须按最后确定的价格支付一定金额。由于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这类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支付金额。具体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1、按全部金额支付。这适用于一般无附加费用或在交货前能够确定附加费用的交易。收款时要将应收的附加费在上具体列出,必要时另附费用证明或单据,由买方按金额付款。2、货款按金额,附加费用另行结算。这适用于交货前无法确定附加费用金额的交易。例如货款按全部金额,港口拥挤附加费由卖方支付,凭支付费用的正本收据向买方收取。(三)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和时间是支付条款的重要内容,就我国外贸业务中常见的不同支付方式举例说明如下:1、汇付方式在使用汇付时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内容。例如“买方应不迟于2月1日将100%的货款用票汇预付并抵达卖方。”(Thebyershallpay100%ofthesalesproceedsinadvancebyDemandDraftto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Feb.1.)2、托收方式由于托收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就要将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清楚。简要举例说明远期付款交单的规定方法:例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TheByersshalldlyacceptthedocmentarydraftdrawnbytheSellersat30dayssightponfirstpresentationandmakepaymentonitsmatrity.Theshippingdocmentsaretobedeliveredagainstpaymentonly.)3、信用证方式信用证条款有各种不同的订法,举其中一例说明,如“买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若干天内或签约后若干天内)通过某某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见票后若干天(或装船日后若干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对前后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以补充合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对前后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以补充合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3种观点: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一、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是什么?工程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1、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也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2、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黑白合同具体是如何计算工程价款的法律、行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应予支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对前后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以补充合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对前后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以补充合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2.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1种观点: 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不同,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诉讼解决。根据法律规定,要结合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法律分析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按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含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结算价款一般不等于合同价款; 二、合同分类:1,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再调整价款,但往往总价合同施工时甲方会分配给施工方一些合同之外的工作,这时候施工方就会做签证,此时结算价款等于合同价加合同外签证价。2,固定单价合同:一般结算价不等于合同价。固定单价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工程量往往需要你重新仔细核算,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往往有部分工程量是暂估的,或者说有部分量是不太准确的,需要你在做结算的时候,仔细算量核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3种观点: 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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