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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公司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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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股东私人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名股东未参与该事项表决,则该担保决议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中,被担保债务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一般包括虚假设立公司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交易转移行为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公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由大股东张某实际控制,最近,张某向某银行个人借款时,房地产公司予以了抵押担保。在进行担保时,张某冒充我们十余名小股东的签名,向银行提供了一份股东会担保决议。像这样的情况,公司私自为股东对外担保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回答: 《 公司法 》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张某假冒其他股东签名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应该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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