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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的五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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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设有专门规定。对自助行为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自力救济有什么特点(1)私力救济诉诸私人力量,既包括依靠自身的力量,也包括依靠他人的力量。这是私力救济最显著的特点。公力救济诉诸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同,导致两者的根本差异。正是这个原因,在私力救济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高,而且由于在某些场合(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当事人亲身投入,以本人的力量与困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自主解决。这使得主体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更利于消解冲突,化解矛盾,平息不满。不过也易导致私力救济中因参与者的冲动发生暴力、流血冲突,更激化矛盾。(2)私力救济的实效性突出。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灵活、重实效的特点,这也是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因素。公力救济往往把冲突解决纳入程序化、秩序化的途径,它一方面保证了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周期长、机制不够灵活,成本费用高等。而私力救济的灵活性,机动性,恰恰能在一些情况下发挥作用。如自助行为,当事人因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利,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事后再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行动,事后请求公力救济,往往因丧失最佳时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致使权利丧失,当事人的利益。(3)私力救济的补充性。与公力救济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而言,私力救济处于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公力救济滞后,难以保障权利或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解决冲突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力救济是一种底线救济。二、自力救济存在哪些局限性近来常看见类似这样一些报道:某甲欠某乙人民币若干,某乙多次催要未果,便纠集几个人将某甲绑架,结果索债不成,自己反成了阶下囚。这种私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做法称为私力救济。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范性,私力救济距违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1、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私力救济不属于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源,也不依靠国家权力,因此其存在和运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由于公共司法资源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满足所有的救济需要,因此私力救济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并具有合理性。但亦存在着双方当事人或者社区、共同体规避、违背法律的可能和风险。在此,可根据法律划定的边界来认定私力救济的合法性。2、纠纷解决主体的民间性或非官方性。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同时,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第三方往往是不具备任何官方色彩和职业资格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其中既有临时参与纠纷解决的,也可能是一种常设机构或组织。同时,这些机构本身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处在法律的边缘处,有些则可能获得国家的承认,转化为社会组织,例如所谓讨债公司。3、纠纷解决依据的多元性和灵活性。当代的私力救济不可能完全超越于法律之外。但私力救济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就在于其在适用规范上的灵活性,在关照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私力救济正是民间社会规范的主要实施机制。由此,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期待的解决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途径。其正当性取决于所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所依据的民间规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4、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非强制性。私力救济无疑必然依赖各种强制力,包括、道德、宗教信仰、社群的压力、第三方的权威、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以及实力威胁等,但私力救济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其纠纷解决结果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旦诉诸国家公权力及司法程序,就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和程序重新处理,往往归于无效。然而,这也就自然敦促规避法律的当事人自觉接受私力救济的结果。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正当的私力救济及其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可,也有利于鼓励和维护社会自治和诚信。5、程序、方式、手段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这也是私力救济达到纠纷解决目的的有效途径,由此也可将其划归为非正式解纷机制之列。由于某些私力救济可能会通过违法手段,迫使一方接受解决方案或妥协,所以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限度就成为判断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的基本标准。6、救济的直接性。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然而,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的条件或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当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7、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的互补与交错。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边界往往很难准确区分。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本社区参与或主持纠纷解决,但这既非其法定职能,亦未得到事先的委托,所以可视为一种私力救济;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本身是合法的法人机构,纠纷解决可视为其社会职能之一,由此亦可将其性质定位为社会救济。同样,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界限也是交错的,这正是社会控制复杂性和多元化的体现。正如麦考利教授指出的:很多通常被视为法律的功能实际上是由替代性机制承担的,称之为“公”和“私”的因素之间,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贯通的。在正式与非正式机制、或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很难划出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

第1种观点: 1、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2、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保全自己的权利并使之恢复原状的行为。3、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保护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救行为一般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2、实施的时间不同。前者一般是已开始未结束。自救行为的发生不一定和侵害行为在时间上一致,可能发生在侵害行为完成后。3、正当防卫对限度要求较自救行为严格。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自救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吗1、自救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追究刑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什么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一)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的特点: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3、不可抗力是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设有专门规定。对自助行为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自力救济有什么特点(1)私力救济诉诸私人力量,既包括依靠自身的力量,也包括依靠他人的力量。这是私力救济最显著的特点。公力救济诉诸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同,导致两者的根本差异。正是这个原因,在私力救济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高,而且由于在某些场合(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当事人亲身投入,以本人的力量与困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自主解决。这使得主体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更利于消解冲突,化解矛盾,平息不满。不过也易导致私力救济中因参与者的冲动发生暴力、流血冲突,更激化矛盾。(2)私力救济的实效性突出。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灵活、重实效的特点,这也是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因素。公力救济往往把冲突解决纳入程序化、秩序化的途径,它一方面保证了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周期长、机制不够灵活,成本费用高等。而私力救济的灵活性,机动性,恰恰能在一些情况下发挥作用。如自助行为,当事人因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利,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事后再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行动,事后请求公力救济,往往因丧失最佳时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致使权利丧失,当事人的利益。(3)私力救济的补充性。与公力救济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而言,私力救济处于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公力救济滞后,难以保障权利或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解决冲突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力救济是一种底线救济。二、自力救济存在哪些局限性近来常看见类似这样一些报道:某甲欠某乙人民币若干,某乙多次催要未果,便纠集几个人将某甲绑架,结果索债不成,自己反成了阶下囚。这种私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做法称为私力救济。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范性,私力救济距违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自力救济的方式如下: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2、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4、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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