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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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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应包含:(一)村级重大决策事项:1.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二)村级招投标管理事项:2.物资、服务采购;3.微型工程;4.中小型工程;5.大型工程(三)村级财务管理事项:6.村级财务支出票据审核;7.报账员(出纳)现金收支;8.非村干部工资报酬发放;9.招待费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这些行为从2014年开始被一本小册子得死死的。这本名为《宁海县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三十六条》(以下简称“36条”)的册子从诞生伊始就被寄予厚望——地方管理者希望把村干部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乡村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包括村级重大事项和村级日常性事项。村级重大事项包括村级重大项目建设事项、重大物资服务采购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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