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1、军人公积金不可以用来定期还房贷,地方公积金买房之后可以用个人的公积金抵扣房贷。2、军人公积金是单位直接缴纳,地方公积金是单位缴一半,个人缴一半。3、军人公积金退伍时才能一次性取出来,如果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了,退伍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会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地方公积金购房、租房、离职都可取出来,在单位填表申请或者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4、军人公积金贷款最多申请40万的利率优惠,其余部分都是商业利率,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各地额度会有不同,大多与购房面积和账户缴存数有关。法律依据:《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案是指专门处理的案件或重要事件。“专”指专门处理,“案”指重要事件。所以一般专案更为严重。专案组最长会在六十天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刑事调查一年后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重新调查案子,并采取侦查手段办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前财产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